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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标准

   2012-11-05 7650
核心提示: 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
          排放标准是国家对人为污染源排入环境的污染物的浓度或总量所作的限量规定。其目的是通过控制污染源排污量的途径来实现环境质量标准或环境目标,污染物排放标准按污染物形态分为气态、液态、固态以及物理性污染物(如噪声)排放标准。按适用范围分为综合排放标准和行业排放标准规定一定范围(全国或某个区域)内普遍存或危险较大的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适用于各个行业。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某一行业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的容许排放量或浓度,只对该行业有约束力。

    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是指从废气中排出的CO(一氧化碳)、汽车尾气排放HC+NOx(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PM(微粒,碳烟)等有害气体。从2004年1月1日起,北京将对机动车的尾气排放标准由现在的欧洲I号改为欧洲II号,到2008年,则正式实施欧洲III号标准。

    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IV阶段)》降低了污染物排放限值,改进了排放检测方法,并对车辆排放控制性能的耐久性、在用车符合性和安装车载诊断系统提出了要求。

●  国II

    2004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始实施相当于欧洲2号标准的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二阶段限值(gbl8352.2,简称国2标准),所有新定型轻型车必须符合标准要求,并停止对达到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一阶段限值(相当于欧洲1号标准,简称国1标准)轻型车的申报和核准。

    所谓国II标准,就是指一氧化碳和碳氢、氮氧化合物和颗粒物排放限值为2.2g/km和0.5g/km。

●  国III

    所谓“国III标准”,即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第三阶段限值(GB18352.3-2005,以下简称国III标准)。据介绍,我国的“国III标准”相当于欧洲III号标准,达到“国III标准”的车辆可大幅度削减单车的污染物排放,其排放污染物总量比达到“国Ⅱ标准”的车辆减少40%左右。

    所谓国III标准,是指汽油车:HC:0.66%;CO:2.1%;NOx: 5%;PM:0.1%。柴油车:HC+NOx:0.56%;CO:0.64%;PM:0.05%。

●  国IV标准

    国IV排放标准是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汽车排放污染物主要有HC(碳氢化合物)、NOx(氮氧合物)、CO(一氧化碳)、PM(微粒)等,通过更好的催化转化器的活性层、二次空气喷射以及带有冷却装置的排气再循环系统等技术的应用,控制和减少汽车排放污染物到规定数值以下的标准。

    国IV标准全称为“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它等效于欧洲的“欧Ⅳ标准”。在排放控制上,国IV标准机动车需要在国Ⅲ基础上再进一步降低30%-50%的污染物才能达标。目前内地只有北京、上海、珠三角地区实施该标准。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IV标准的汽车污染物排放,比同类型国Ⅲ标准的可降低50%。同时,国IV车配合国IV油的使用,将可使整个珠三角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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